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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三农”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由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兼任)。

  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7名董事构成,包括谷澍先生、张旭光先生、林立先生、鞠建东先生、周济女士、刘晓鹏先生、肖翔先生。其中谷澍先生为董事会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审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变化趋势,评估可能影响本行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的因素和本行总体发展状况,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三)审议本行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四)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审议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数据治理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审议本行内部职能部门和境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他直属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八)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符合本行公司治理标准;(九)审议本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定期评估可持续发展战略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十)审议本行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报告,评估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情况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农”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由5名董事构成,包括吴联生先生、鞠建东先生、周济女士、李蔚先生、张奇先生。“三农”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本行“三农”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根据国家“三农”方针政策以及“三农”经济金融市场变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行“三农”业务发展的重大因素进行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提出“三农”业务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三)审议本行“三农”业务的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根据本行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审议本行“三农”业务风险战略规划,评估“三农”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监督本行“三农”业务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落实,对服务“三农”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根据本行经营计划,审议“三农”业务经营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制定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规划,审议本行普惠金融政策、基本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和风险战略规划;(八)监督本行普惠金融各项战略、政策、制度的落实,评估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九)审议与“三农”业务、普惠金融相关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5名董事构成,包括鞠建东先生、吴联生先生、汪昌云先生、周济女士、李蔚先生。其中鞠建东先生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审核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二)就董事、行长、董事会秘书和行长提名的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就董事候选人、行长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提名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五)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汇报;(六)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七)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本行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由5名董事构成,包括吴联生先生、梁高美懿女士、汪昌云先生、李蔚先生、张奇先生。其中吴联生先生为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席。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审议本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督本行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检查和评估本行核心业务及相关规定;检查本行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二)审核本行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三)审议本行审计基本管理制度、规章、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审计基本管理制度、规章、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四)审议内部审计体系设置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审议或者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议批准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预算,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六)监督和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七)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要审计规则;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九)审议批准本行案件防控工作的总体政策,明确高级管理层相关职责及权限;(十)对本行案件防控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审议相关工作报告,考核评估案件防控的工作有效性,推动案件防控管理体系建设;(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8名董事构成,包括汪昌云先生、张旭光先生、林立先生、梁高美懿女士、吴联生先生、刘晓鹏先生、肖翔先生、张奇先生。其中汪昌云先生为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席。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本行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偏好、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审议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提请董事会决定;(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的意见;(四)持续监督本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评价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工作程序和效果,提出改善建议;(五)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七)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八)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九)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2名董事构成,包括梁高美懿女士、汪昌云先生。其中梁高美懿女士为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其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关联交易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接受关联交易备案。向董事会说明关联交易的管理情况;(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

  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美国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审议在美机构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兼任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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