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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贴士
账单分期细则

  ABC(2022)4085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前,请先仔细阅读本细则(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涉及数量和质量、利率、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客户信息保护、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咨询或投诉,请致电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99或者咨询申请人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申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申请人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细则。

  一、业务提示

  1.分期付款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利率计算。分期利息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单利,系根据依约正常还款的申请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注: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可能出现实际年化利率与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存在差异。

  2.分期办理成功后,逾期利息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则执行。

  二、业务定义

  (一)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是指申请人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银行”)申请,对其信用卡已出账单中的一定消费金额的未还款部分进行分期还款,并支付一定数额分期利息的业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包括当期账单分期业务和往期账单分期业务。

  当期账单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当期账单分期”)是对当期账单中本期发生的一定消费金额的未还款部分申请分期还款的业务。当期账单分期业务分为一次性账单分期业务和周期内账单日均自动生效的自动账单分期业务。

  往期账单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往期账单分期”)是对当期账单中往期发生的一定消费金额的未还款部分申请分期还款的业务。

  (二)信用额度是指用于满足申请人日常消费、取现等需求的额度。根据信用额度的有效期,分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永久额度和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的临时额度,临时额度对应的消费不可办理账单分期。

  (三)分期本金指本细则项下经农业银行核定的申请人可分期偿还的消费金额。

  (四)当期账单指持卡人最近一期已经生成的账单;下一期账单指持卡人即将生成的账单;未到期账单指持卡人下一期账单之后生成的各期账单(不包含下一期账单);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指未到期账单对应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三、业务规则

  (一)申请条件。

  1.账单分期仅限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商务卡等部分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办理账单分期业务。

  2.申请人可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申请当期账单分期,亦可提前与农业银行约定在账单日由农业银行为申请人自动办理当期账单分期。超过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的,可自下一期账单日次日起申请往期账单分期。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自业务办理成功后的首个账单日起计入各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申请人根据账单显示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还款。

  3.人民币账户单笔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外币账户单笔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当期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当期账单新增消费交易总额,且不超过对应账户永久额度与该账户当前未还分期本金及已记账分期利息之差(即账户永久额度-账户当前未还分期本金-已记账分期利息);往期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往期账单消费交易未清偿欠款总额。本细则约定的不予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除外。

  (1)如因还款或其他原因致使该信用卡在申请账单分期时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余额低于单笔账单分期分期本金最低额的,不予办理账单分期。

  (2)账单分期业务占用申请人信用额度。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申请人信用额度的可用余额按办理的分期本金相应减少,并随对应款项的偿还逐渐恢复,直至清偿全部分期本金。

  4.自动账单分期功能仅适用于当期账单分期业务:

  (1)申请人可与农业银行约定办理自动账单分期的起止日期、分期期数、分期本金金额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并通过信用卡客服热线等渠道申请开通或者关闭自动账单分期功能,或变更尚未办理分期业务的分期期数、分期本金金额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自动账单分期功能的开通、变更及关闭从申请成功之日的下一期账单开始生效。

  (2)自动账单分期功能开通后,如申请人账单对应的消费金额在与农业银行约定的分期本金最大值(含)和最小值(含)的区间范围内,则该期账单对应的消费金额(本细则约定的不予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除外)在账单日自动转为分期本金,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自该期账单起计入各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如账单消费金额小于申请人与农业银行约定的分期本金最小值(不含),则消费金额将直接计入该期账单应还款额,且不计收分期利息;如账单消费金额大于申请人与农业银行约定的分期本金最大值(不含),则将按约定的最大值转为分期本金,剩余未办理分期的金额计入当期账单应还款额,未办理分期的金额部分不计收分期利息。

  (3)自动分期功能申请关闭成功后,已经办理的分期不受影响,下一期账单对应的消费金额将不再自动转成账单分期。

  5.一个账单周期内可多次申请当期账单分期和往期账单分期,且一个账单周期内申请的各类账单分期累计分期金额需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当期账单分期与往期账单分期、人民币账户账单分期及外币账户账单分期需分开申请。

  6.农业银行有权依据申请人资信状况及独立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同意账单分期业务的申请以及同意办理的分期本金。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农业银行将通过短信、微信、掌上银行、客服热线等渠道之一实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收到分期业务办理结果的,请通过客服热线渠道查询确认申请结果。如分期申请未获得同意的,则申请人仍须按照账单显示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还款。

  (二)期数与费率。

  1.农业银行账单分期可选期数为1期、2期、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24期、36期等,并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分期渠道、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具体各分期渠道对应的可选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以申请人申请分期时申请页面的展示或者人工(系统)的告知为准。

  2.分期期数按账单周期计算,一期为一个月。

  3.每笔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利息分期收取,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期数。

  4.申请人如办理多笔分期的,各笔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将单独计算并相加计入账单中。

  (三)不予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

  1.依照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分期利息、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分期付款业务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

  3.已办理分期和预借现金交易的金额。

  4.争议金额。

  5.监管机构和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可办理分期业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证券等权益性投资、生产经营类领域及临时额度调整、超限刷卡对应的消费等。

  (四)账务与还款。

  1.申请人须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前应还款额”列示的全部应还款额,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具体计息规则以领用合约为准。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2.已经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得申请期数调整、展期等。

  3.申请人如需提前还款,请致电客服申请。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账单分期业务成功办理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账单生成前。申请人可就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申请提前还款,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申请的还款金额须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的整数倍;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申请的还款金额须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申请人申请提前还款前已记账的分期利息应按照约定缴纳;提前还款金额及未记账的分期利息处理方式遵循以下规则(申请人与农业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1)部分金额提前还款。

  申请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申请成功的,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下一期账单,分期期数自末期相应减少,申请人在余下各账单周期偿还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

  (2)全部金额提前还款。

  申请人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成功的,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下一期账单,申请人于该期账单还款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和该期分期利息后,分期自动结束。

  4.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成功之后,账户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5.已成功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若发生部分、全部退货、退款情况时,退款金额不会自动偿还未到期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申请人仅在申请全部金额提前还款成功后,该笔分期付款业务才会结束,已记账的分期利息应按照约定缴纳。

  四、个人信息保护

  (一)本条款及细则项下处理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规则与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规则一致。申请人已清楚知晓并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全部规则,包括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以及权利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二)为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的订立和履行之需要,申请人同意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约定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三)农业银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申请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及细则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农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农行客服热线(95599、4006695599)。

  五、违约责任

  (一)申请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违约:(1)申请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产生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农业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2)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或几项;(3)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4)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损害农业银行在本细则项下权益;(5)申请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申请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6)申请人使用信用卡的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农业银行有关业务规定;(7)申请人违反本细则约定,或与农业银行之间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银行有权了解并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或出现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或发生其他影响银行债权实现或影响分期本金安全的情形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终止本分期业务、提前收回分期本金,将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计入信用卡账单最低还款额,并收取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分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若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分期本金或费用,银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细则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申请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申请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应付数额时,其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顺序清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2)有权宣布申请人与农业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债务立即到期,采取或变更资产保全措施。(3)有权要求申请人采取或变更担保措施。

  六、其他条款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细则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申请人如需办理信用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细则项下一切剩余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申请人卡片到期亦不免除上述义务。

  (二)本细则项下农业银行向申请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业务存续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税率等相关内容。

  (三)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细则,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调整本业务相关的功能权益等,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通知申请人。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申请人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细则内容。

  (四)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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