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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借记卡章程ABC(2014)400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章程前,仔细阅读本章程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章程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借记卡申领机构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IC卡。金穗IC借记卡包括标准IC借记卡、带电子现金借记卡及复合电子现金借记卡。

  第三条 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发卡行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主卡和多张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附属卡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金穗借记卡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进行止付或销卡。

  第四条 持卡人保证向发卡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卡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约定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本人的个人金融信息。

  第五条 委托他人代理申领金穗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激活。

  第六条 金穗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持卡人可以申请开立电子现金,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持卡人可以在此限额内通过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并可查询电子现金余额及末10笔联机交易明细。

  第七条 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电子现金不设置密码,支付时无需凭密码。

  第八条 持卡人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卡片及密码。金穗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按照发卡行代办要求办理手续。凡因持卡人卡片、密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将卡片出租、出借和转卖等情形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

  持卡人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发卡行及第三方机构规定的条件,开通其他渠道交易或其他金融服务,并选择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持卡人按照其与发卡行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条 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银行经办人员以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存款人负责。

  第十一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以在现金类自助设备进行每日限额取现。

  第十三条 持卡人持借记卡在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交易时,发卡行将按照预授权金额的115%进行账户资金冻结。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金穗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对无人认领的金穗借记卡在吞卡日起20个工作日后,设备所属网点将对卡片作剪角作废处理。金穗借记卡在他行自助设备上被吞没的,按照他行规定的领取时间办理。

  第十五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如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不挂失。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后,需要补领新卡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的,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同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为持卡人资金安全,发卡行按监管规定锁定该借记卡。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九条 金穗借记卡卡片出现卡号模糊不清、磁道信息丢失等卡片损坏情况,持卡人须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二十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金穗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按监管规定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因持卡人未及时通知发卡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电子现金销户时,卡片在正常状态下可当场完成,遇有卡片不可读取等非正常状态,持卡人可以在脱机消费清算周期结束后到原销户网点提取电子现金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现金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到发卡行辖内任一网点办理销户手续;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如持卡人违反章程或法律法规,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到发卡行辖内任一网点办理销户手续;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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