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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金通2号业务协议ABC(2025)5033-3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数量、利率、利息、收益、费用、费率、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主要风险、风险提示、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键词及定义

  1.1 存金通2号业务(简称本业务):指甲方在乙方开立实名贵金属账户,并指定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简称关联借记卡)进行“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的买卖、提金、定投等业务。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1.2 交易标的:“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产品,是基于“传世之宝”实物贵金属创设的账户贵金属产品。

  1.3 报价:“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产品报价由农业银行自主制定并发布。

  1.4 买卖:甲方在乙方交易时间内,按乙方实时报价进行交易标的的买卖。

  1.5 提金:甲方在乙方交易时间内,持关联借记卡到乙方指定提金网点提取“传世之宝”实物贵金属产品或其他的“传世之宝”系列产品。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本业务的买卖、定投等各项业务可在网上银行或关联借记卡所属的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辖内网点受理,提金业务仅能在乙方指定网点受理。

  2.2 交易标的的买卖、提金按交易标的即时报价实行贵金属账户余额与资金的实时清算。

  2.3 交易标的的交易起点单位为1克,交易递增单位为0.01克。

  2.4提金时,乙方先按照甲方提交提金申请时的银行卖出价兑现其账户贵金属的现金金额,转入其关联借记卡,再按客户提货品种的当时报价为客户买入所提品种。如甲方提取“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可在其账户可用余额内提取;如甲方提取其他“传世之宝”系列产品,可能因产品间的价差需要补足差额或获得差额。根据本款所述业务规则,在乙方进行提金操作时,构成乙方向甲方销售黄金等实物贵金属的行为。甲方提金价值(按提金时点计算)大于等于人民币五万元的,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5 甲方对本协议涉及的交易时间、交易日、受理机构等有任何疑问,可向乙方咨询。

  2.6 甲方解除本协议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协议终止。

  2.7 如无特别说明,本条内容同样适用于定投业务。

  第三条 定投业务

  3.1 定投买入:指甲方在乙方开立本业务后,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资期限内,按每月约定的日期、重量或金额,买入“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

  3.2 甲方选择以固定金额定投的,实际定投发生金额将根据按该固定金额及本协议约定的交易递增单位计算出的可实际成交的账户贵金属重量最大值与成交价格据实清算。

  3.3 一个“传世之宝”账户贵金属品种在一个委托购买日,甲方仅能办理一份定投买入业务。

  3.4 甲方设定的账户贵金属品种、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或金额、定投截止日期等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凭证/客户回单或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的交易记录为准。

  3.5 乙方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定投业务的签约、解约申请;乙方于委托购买日不受理定投业务的解约申请。

  3.6 甲方设定的委托购买日应在每月的1日至25日之间(包括1日和25日)。委托购买日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如顺延后日期跨月,当月该品种定投业务取消。

  3.7 甲方设定的定投截止日期与首个委托购买日的时间间隔应当大于或等于12个月。

  3.8 甲方确认定投业务成交价格为委托购买日上午10:00乙方系统报价。

  3.9 当月甲方设定的委托购买日晚于签约日的,签约当月执行定投;否则,签约次月执行定投。

  3.10 特别提示:甲方应确保在委托购买日关联借记卡中存有足额资金;甲方知悉,关联借记卡资金不足将导致购买失败。若甲方签订多个账户贵金属产品定投业务协议且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或因顺延导致定投执行日为同一日,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的,定投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因甲方关联借记卡内可用资金不足,乙方将自委托购买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该3个交易日的顺延不跨月)对该卡进行扣款操作。扣款成功的,当月定投业务成交价格按扣款日上午10:00乙方系统报价确定。扣款未成功的,乙方将予以记录且当月的定投业务不再予以办理;甲方连续3个月出现扣款不成功的情形,甲方该贵金属品种的定投业务将终止。

  3.11 在定投有效期内,甲方要求改变定投要素的,可申请终止原定投、签约新定投。

  3.12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的,定投买入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特别提示:甲方应确保在委托购买日关联借记卡中存有足额资金;甲方知悉,本协议与上述业务若同时签约,可能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导致定投买入业务或上述业务失败以及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

  第四条重要提示

  4.1 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账户/卡号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乙方。

  4.2 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客户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乙方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4.3 甲方应及时通过农业银行网点、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看交易记录,定期核对账务,确认资金、贵金属账户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乙方联系。

  4.4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提前通过营业场所和乙方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在公示通知期内,甲方有异议的,可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但不影响已成交订单的效力;公示通知期满,甲方未解除本协议或继续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视为接受相关变更内容。

  第五条 服务价格、增值税及发票

  5.1 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第六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乙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乙方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甲方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甲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

  7.1 甲方知悉,为办理存金通业务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须,乙方将按照以下规则处理甲方的相关个人信息:

  乙方将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的方式处理甲方的姓名、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号、开卡网点、存金通签约账户、签约网点、持仓数量、交易记录)、出生日期、证件信息(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上述信息为乙方为甲方开办存金通业务所必须的必要个人客户信息。

  金融账户信息、证件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基于签约存金通及后续业务办理的目的,乙方有必要处理敏感个人客户信息。甲方应充分了解,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损害甲方隐私。乙方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客户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并会使用可靠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客户信息。

  7.2 乙方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为实现本协议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目所必要的期限内保存甲方的个人信息。结合反洗钱法等相关规定,自本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乙方将对甲方个人信息至少保存十年。超出保存期限后,乙方会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涉及法律诉讼等纠纷的,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个人信息保存至纠纷最终解决后。

  7.3 本业务下基于监管部门对乙方实施监管的目的,乙方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实施业务监管所必需的上述个人信息。

  7.4 以上信息为乙方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甲方正常交易。如果客户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乙方需向客户承担的义务。

  7.5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6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关联借记卡开立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确认,若在一方提起诉讼时,争议标的额未超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各方同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法官独任审理,一审终审。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有异议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否则视为认可前述约定。

  为减轻各方争议解决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如受诉法院认为适宜采取在线诉讼,各方同意且自愿选择适用在线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法院电子送达诉讼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在线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支付令、同步在线审理、异步在线审理等)。

  如各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有效的仲裁约定将排除各方有关诉讼管辖的其他约定。各方可另行通过签署仲裁协议或申请环节的相关条款确定仲裁事宜。符合该仲裁机构网络仲裁受案范围的,各方同意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解决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内容,各方需继续履行。

  第十条特别约定

  如甲方前期与中国农业银行辖属分支行已签署的《存金通2号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尚在有效期内的,为更好服务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执行以下约定:

  10.1 基于法律法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原协议项下乙方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金等操作),均由本协议中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和负责。

  10.2 甲方知悉并理解,根据存金通2号业务规则,在甲方进行提金操作时,构成乙方对甲方实物黄金的销售行为。就该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承担,以及包括发票开具在内的税务处理行为,按照国家不时更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0.3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在存金通2号业务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均适用本协议,原协议予以终止。

  10.4 乙方向甲方承诺,除第10.1条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存在削减、弱化、限制原协议项下甲方权利的约定或行为。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客户回单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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