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第三方垫支版)ABC(2025)7069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数量和质量、利息和利率、价款或者费用、费率、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个人信息保护、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免责条款、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充分了解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运作规则。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并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电子银行(含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同意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就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并生效的《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业务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基础上,订立《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第三方垫支版)》(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关键词及定义
1.1 货币基金:本协议项下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1.2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正常开放日。
1.3 D日:乙方受理甲方快速赎回申请的日期,为自然日(具体时间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1.4 基金签约账户:指甲方办理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红利分配等业务时收付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仅限Ⅰ类户或Ⅱ类户)。
1.5 快速赎回(简称“快赎”):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在符合甲方可用份额、快速赎回金额上限等限制条件下,当日将快赎款项划转至甲方基金签约账户的功能,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6 快赎服务垫支方(简称“垫支方”):是指快速赎回服务中以受让甲方的货币基金份额方式向甲方提前垫付快赎款项的相关方。本协议中的快赎服务垫支方是与基金管理人开展合作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含中国农业银行),具体银行名称以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页面展示为准。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有调整,将通过掌银渠道告知。
1.7 快赎份额: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快速赎回的相应货币基金份额。
1.8 快赎款项:包括甲方申请快速赎回的基金份额本金以及D日前的损益(不包括D日的损益)。
1.9 垫支账户:用于向甲方支付快赎款项的账户。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本业务的办理渠道为中国农业银行柜面、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渠道。
2.2 本业务7*24小时开放,系统批量处理或升级等特殊时间段除外。
2.3 如遇垫支账户余额不足时,乙方有权调整本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渠道。
2.4 本业务适用于乙方代销且由快赎服务垫支方垫支的支持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产品。
2.5 本业务将根据监管要求对甲方购买的同一产品在同一自然日的单日累计快赎份额设定上限。根据监管要求,单只货币基金单个投资者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金额上限目前为1万元(后续如监管规则有调整,以监管最新要求为准)。
2.6 乙方可基于本协议2.5条规则及申请快赎份额是否高于甲方持有的可赎回份额判定是否受理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如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可赎回份额不足的,乙方有权不予受理。
2.7 乙方受理甲方快速赎回申请后,将通过垫支账户向甲方基金签约账户划付快赎款项。甲方授权乙方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快赎份额过户至垫支方,并为垫支方办理后续赎回操作。
2.8 申请赎回后,甲方同意并授权将自D日起(含D日)快赎的份额过户至垫支方,垫支方作为货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快赎份额,对应的D日起(含D日)损益归属于垫支方。因此,甲方知悉并同意使用快速赎回服务时所获得的全部款项将可能少于普通赎回获得的全部款项。
2.9 甲方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
2.10 甲方知悉并同意:对于甲方每日23:00之后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乙方不保证快赎款项当日到账,可能出现次日0:00之后到账的情况。
2.11 甲方知悉并同意:本业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甲方同意,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并可视情况适时恢复:
2.11.1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变更,现行业务模式不再满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的;
2.11.2 垫支账户余额不足;
2.11.3 乙方与基金管理人合作终止;
2.11.4 乙方通讯故障、系统升级等因素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
2.11.5 基金管理人资金清算系统异常等有可能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
2.11.6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提供快速赎回业务。
2.12 在实施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变更额度限制等事项前,乙方将及时通过公告、掌银小信封或短信提醒等方式进行告知,请甲方关注相关信息。
第三条 声明及保证条款
3.1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不就快速赎回申请是否成功执行做出保证。如因垫支方未及时足额垫支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方无法办理快速赎回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2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不保证甲方通过办理本业务一定取得收益,也不保证甲方持有的基金不发生亏损。
3.3 甲方应保证基金签约账户在快速赎回业务办理期间处于正常状态,如账户状态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止付、挂失、销户、冻结等)将可能导致快赎款项无法正常到账。
3.4 甲方应保证基金签约账户和快赎份额在过户至垫支方前处于正常状态,如因有权机关对申请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申请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不能过户至垫支方并发起正常赎回,或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垫支方垫支的快速赎回款项不能及时、足额被归还,或货币基金份额的收益无法归属垫支方所有,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足义务并赔偿垫支方相应损失,乙方在合理范围内提供必要协助。
3.5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本人承担。
第四条 其他
4.1 中国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中国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4.2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相关变更、暂停或终止服务的信息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除手续,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甲方在公示后继续办理业务的,视同接受本协议变更后的内容。本业务暂停或终止后,甲方已购买的货币基金产品,仍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柜面或掌银、网银渠道进行基金持仓查询和普通赎回,甲方的持仓金额和损益均不受影响。
4.3 对于垫支方变更、快速赎回限额调整等情况,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掌上银行或短信通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请甲方确保及时知悉相关内容。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包括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费用、纠纷解决等),遵照《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业务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执行。本协议与《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业务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管规定、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客户声明: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且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本人投资决策完全基于自己的独立自主判断,并自愿承担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