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销售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ABC(2025)7012-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同意书前,仔细阅读本同意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销售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4008895599或95599。
柜面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同意书,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同意书各条款,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同意书的内容和含义,中国农业银行已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知悉并理解各项条款,同意遵守本同意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同意书自您通过柜外清设备在业务凭证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同意书,您在超级柜台界面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同意书的内容和含义,同意遵守本同意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同意书生效。
网络金融(含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同意书,您勾选同意本同意书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同意书内容和含义,同意遵守本同意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同意书生效。
鉴于您申请购买我行代理销售的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私募资管产品”或“产品”),您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或“农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办理需要及与您的约定,通过个人客户/机构投资者办理、查询代理销售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及获取相关服务的渠道(个人客户处理渠道包括:柜面、超级柜台、网上银行、掌上银行、远程银行;机构投资者处理渠道包括:柜面、网上银行),按以下规则将您(个人客户)或您(机构投资者相关人士,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以下均简称您,下同)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一、您同意并授权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按照下述目的、方式、种类向第三方机构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一)基于代理销售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履行协议及监管要求、风险管理、争议纠纷处理和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风险管理等一项或多项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您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向客户所购买私募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以及政府机关及其他依法承担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个人客户的身份信息、身份证件信息、联络信息、金融账户信息、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机构投资者相关人士的身份信息、身份证件信息、联络信息、保有份额。
(二)作为个人客户、机构投资者相关人士,您若通过网络金融渠道认购/申购私募资管产品,基于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开展业务需要、开展风险管理、争议纠纷处理(含诉讼、投诉)等一项或多项之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您授权农行在您提交申请时,根据您在业务申请过程中填写的个人信息、确认的业务申请信息及同意的各项协议等实时生成业务合同、业务申请行为记录。您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如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 CFCA),传输、提供上述私募资管产品业务合同、业务申请行为记录,用于申请电子认证服务及其验证报告,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存储的上述信息自其生成后未发生变动。
您应充分了解:您同意并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可能增加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进而危害您的合法权益,影响您的日常生活。
二、其他事项
(一)本同意书中涉及提供您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等,农行将通过私募资管产品合同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您告知,但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告知的除外。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严格遵守农行与合作机构间的信息保护协定、农行的隐私政策以及其他保密和安全措施(包括对您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等)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二)您知悉并同意,以上信息为中国农业银行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您的正常交易(例如,无法购买私募资管产品;或购买私募资管产品的行为被认为无效,造成购买资金出现损失)。如果您不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中国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需向客户承担的义务,但不会影响您正常办理中国农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三)机构投资者承诺:签署本同意书并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上述信息前,已向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人士充分告知中国农业银行的名称、联系方式、本业务办理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信息的种类等事项,并依法取得相关人士的同意,相关人士所作意思表示真实且自愿。相关人士如有变更,将及时告知中国农业银行,并做好后续接替人员的个人信息授权。如未充分告知或告知不及时,由此产生的损失或侵犯信息主体权益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四)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您撤回、删除等合法权益,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同意书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信息将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您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热线等渠道查询农行留存的您的个人信息。如您发现中国农业银行处理您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违反了与您的约定,或您发现中国农业银行采集、储存的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您可联系业务经办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进行投诉,要求删除或更正。
(五)中国农业银行处理您的有关一般、敏感个人信息的相关信息处理规则,按照您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销售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一般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销售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执行。
(六)本同意书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cn)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对公版)》的相关内容。
(七)本同意书的授权期限与《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销售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一般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销售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中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您与农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客户声明: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本机构)提示了本同意书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本人(本机构)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本机构)对本同意书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充分理解和同意,并自愿作出上述授权和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