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军人保障卡用卡合约ABC(2024)400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产品和服务性质、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纠纷解决、免责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军人保障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作发行的芯片、磁条复合介质借记卡,具有解放军或武警部队后勤供应保障和银行借记卡金融服务双重功能。
第二条 军人保障卡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军人保障卡金融功能开通及使用需签署并遵循《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及本合约,本合约仅作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补充约定。如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与本合约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以本合约为准。
第三条 军人保障卡由您所属部队统一发放并由中国农业银行开通指定金融功能,您首次使用金融功能前需持军人保障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军人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并签署本合约。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军人保障卡金融服务收费减免优惠,其他收费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对外公示的服务价格收取。
(一)免收首次办卡工本费、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二)免收短信服务费。
(三)免收中国农业银行柜台向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
(四)免收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电话银行渠道跨行转账手续费。
(五)因卡片损坏或遗失办理挂失手续的,免收挂失手续费,仅收取新制卡工本费。
(六)免收行内异地交易手续费、自动转账服务手续费。
(七)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所属ATM取款、转账,免收手续费。
第五条 如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生变更,需持新的有效身份证件、发证机关证明书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正式文件和军人保障卡,到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您应妥善保管军人保障卡。如被盗、遗失或损坏,您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如您办理口头挂失,还需及时前往网点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您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军人保障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中国农业银行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军人保障卡已损坏的,由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剪角毁芯后将卡片退还持卡人。
第七条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如不再需要使用军人保障卡的,可办理挂失销户;如在尚未销户前,您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且在部队端未申请新卡的,需持所属基层部队开具的“未申请新卡”证明至原书面挂失网点办理解挂业务;如仍需继续使用军人保障卡,可暂缓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凭银行挂失凭证向所在部队申领新卡。您领到新制的军人保障卡后,凭挂失业务回单、新卡、所在部队开具的补换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书面挂失网点办理旧卡销户,同时开立新卡金融账户。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军人保障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军人保障卡业务合作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可将已不满足持卡条件的军人保障卡设置为待销户状态。对于设置为待销户状态的军人保障卡,您只能办理销户业务。
第十条 如您违反本合约或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可取消军人保障卡的金融功能。
第十一条 基于军人保障卡金融账户开立业务办理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审核与核验、履行协议、风险管理和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风险管理等工作的目的及业务需要,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根据以下规则和范围,通过业务办理渠道(中国农业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掌上银行)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您的以下信息:
(一)敏感个人信息。
包括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军人相关特定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已上传照片。
您应充分了解,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您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为履行本合同上述规则中约定的目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中国农业银行有必要对上述信息进行处理。
(二)一般个人信息。
包括客户本人姓名、性别、国籍、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
您应充分了解,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损害您的隐私权,干扰您的日常生活。
(三)上述敏感个人信息及一般个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将影响您正常金融交易,如果您不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中国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需向您承担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仅会在为实现前述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如诉讼)所必需的时间内留存您的上述个人信息。
(四)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约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如您发现中国农业银行处理您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违反了与您的约定,或中国农业银行收集、存储的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您可联系业务经办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要求删除或更正。
(六)本合约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您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军人保障卡业务合作协议》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制定。本合约如有修改,中国农业银行将及时将新版合约在门户网站、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您不接受该合约各项约定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且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本合约的修改。
第十三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除您与中国农业银行另有约定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客户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约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