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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貼士
信用卡章程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信用卡業務發展需要,向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簡稱信用卡)是中國農業銀行(含中國農業銀行相關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發卡銀行)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額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額度內先交易后還款,具有透支消費、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分期付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條  信用卡按發行對象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鉆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卡片介質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卡和磁條芯片復合卡、異形卡;按有無實體介質分為實體卡和虛擬卡;按賬戶幣種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和本外幣合一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個性化圖片,分為個性化卡和非個性化卡;按發行范圍及面向群體地域的不同,分為全國性產品和區域性產品;按銀行卡組織或公司的不同,分為銀聯卡、威士卡、萬事達卡、運通卡等。 

  第四條  發卡銀行、持卡人、申請人、擔保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  章程部分名詞定義 

  “申請人”指向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的單位或個人。 

  “持卡人”指向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并獲得核發的個人或單位。個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單位卡持卡人應由其單位指定。

  “授信額度”指發卡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等為其核定、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可循環使用的授信限額。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發卡銀行為其核定的授信額度進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費透支、分期付款、取現透支、轉賬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銀行記賬日”指發卡銀行將持卡人交易款項或根據規定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還款違約金、年費、手續費等,下同)、利息等記入其信用卡賬戶的日期。 

  “賬單日”指發卡銀行定期對持卡人的交易款項、費用等進行匯總,結計利息,計算出持卡人應還款額的日期。 

  “到期還款日”指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應償還其當期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 

  “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除取現及轉賬透支等交易外,其他消費類透支交易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到期還款日(含)之間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時間段。 

  “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賬單日,持卡人累計經發卡銀行記賬但未償還的交易款項,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 

  “最低還款額”指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應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累計未還各類非預借現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到期應還分期本金、所有費用、利息、預借現金本金、超過授信額度的欠款金額,往期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總和以及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其他欠款金額。金額以對賬單記載為準。 

  “逾期還款違約金”指持卡人出現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按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向發卡銀行支付的款項。 

  “電子現金賬戶”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觸和非接觸消費功能的小額支付賬戶。電子現金賬戶不具備透支、轉賬、取現等其他支付結算功能,且不記名、不掛失、不計付利息、不提供對賬單。 

  “分期付款”指發卡銀行與持卡人約定還款計劃,根據持卡人所選期數將交易資金分攤至各賬單周期,由持卡人按期進行償還的業務。 

  “預授權”指特約商戶就持卡人預計支付金額,提前向發卡銀行取得付款承諾,并在持卡人獲取商品或接受服務后,按實際交易金額通過預授權完成/確認交易進行支付結算的業務。預授權完成/確認交易可通過聯機或手工方式處理,無須驗證卡片密碼。 

  “移動設備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屬卡)申請辦理的加載于手機、手環等移動設備內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  領 

  第六條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資信良好的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發卡銀行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向發卡銀行申領個人卡主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年滿14周歲的個人申領附屬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請注銷或止付其附屬卡(電子現金賬戶除外)。主卡及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均計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主卡、附屬卡及移動設備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七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政府部門、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可憑合法登記注冊資料及相關資料向發卡銀行申領單位卡。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可書面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作為單位卡持卡人,并可書面申請增加或注銷持卡人用卡資格;各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均記入申領單位的單位卡賬戶,由申領單位承擔還款責任。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發卡銀行規定,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和提交發卡銀行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如采用擔保方式辦卡,須按發卡銀行的規定辦理擔保手續。 

  申請人如在申請表中抄錄相關語句并簽字(含紙質或電子形式),即代表申請人已知悉、理解并確認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申請表及其他與發卡銀行的約定。 

  第三章   使用及賬戶管理 

  第九條  持卡人申獲信用卡后應及時辦理激活,對有簽名欄的卡片,應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相同的簽名,并在用卡交易時按規定使用此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持卡人在境內外的消費、取現、轉賬等交易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發卡銀行、特約商戶、銀行卡組織或公司等的相關規定;在境內外提取現金的限額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執行。單位卡不能直接提取現金。 

  第十一條  持卡人可在境內外帶有卡面上銀行卡組織或公司標識的商戶(含網上商戶),發卡銀行指定的特約商戶(含網上商戶)、營業網點、自助設備、手機銀行或其他受理點使用,并可享受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持卡人可使用密碼(含短信驗證碼,下同)進行交易。因交易性質、習慣,或按銀行卡組織規則、領用合約約定或依持卡人選擇不使用密碼的交易,持卡人可通過簽名、信用卡磁條信息、芯片信息、卡面信息(包括卡號、有效期、卡片背面簽名欄數字信息等)以及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包括指紋、面部特征等)等要素中的一項或多項(以下簡稱驗證要素)進行交易驗證。 

  基于持卡人簽字形成的交易憑證和/或憑其他驗證要素、密碼產生的信息記錄之一或全部均屬于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經密碼或驗證要素校驗通過的交易(含預授權交易),即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并由持卡人承擔交易款項,但持卡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交易為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偽卡盜刷、網絡盜刷交易除外。 

  持卡人應在安全的技術和商戶環境下在互聯網上用卡,否則持卡人須對該卡在互聯網上使用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自行承擔責任。持卡人應采取合理謹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碼、移動設備以及驗證要素,防止信息丟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轉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碼、移動設備以及驗證要素保管或使用不當,以及出租、出售或轉借信用卡產生的后果或損失應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均由特約商戶提供,特約商戶承擔所有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全部責任。發卡銀行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務,與特約商戶之間沒有代理、經銷、擔保等關系。持卡人與特約商戶或其他機構發生交易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與第三方的糾紛為由拒絕向發卡銀行償還欠款。 

  第十三條  信用卡設有效期。有效期滿,發卡銀行可根據持卡人資信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為持卡人換發新卡。對有效期內未啟用或賬戶狀態異常的信用卡,發卡銀行可不提供到期換卡服務。無論是否換發新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信用卡失效而終止,持卡人仍應償還其信用卡項下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和費用。持卡人不愿繼續使用信用卡,至少在信用卡有效期滿前兩個月通過發卡銀行客服熱線、營業網點等渠道通知發卡銀行,否則視同持卡人同意發卡銀行為其換發新卡。持卡人也可在信用卡有效期滿前,通過前述渠道主動聯系發卡銀行辦理換卡手續。換發新卡時,使用擔保方式辦卡的,重新辦理相關擔保手續。如因發卡銀行與合作單位、銀行卡組織或公司合作終止等原因導致無法補換卡的,發卡銀行可根據持卡人的現有資信狀況、用卡情況等發放其他卡種的信用卡。 

  第十四條  持卡人有卡片損壞換卡、修改密碼或密碼遺忘重置需要的,可通過發卡銀行營業網點、客服熱線等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  信用卡遺失、被盜或遭他人占有時,持卡人應立即通過發卡銀行營業網點、客服熱線、掌上銀行等渠道辦理掛失,掛失手續完成后,立即生效。持卡人對掛失生效后信用卡發生的交易不承擔責任(電子現金交易除外),除非持卡人對該交易存在欺詐、串通他人欺詐或其他不誠信行為。掛失生效前信用卡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但發卡銀行存在過錯、違約行為或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含電子現金賬戶的信用卡,卡片上的電子現金余額不支持掛失,卡片丟失后產生的電子現金賬戶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掛失后如需補辦新卡,可按照約定辦理補卡手續。 

  第十六條  持卡人在帶有銀聯、運通等獲準在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銀行卡組織標識的受理點或在發卡銀行指定的特約商戶、營業網點、自助設備交易的人民幣款項,記入人民幣賬戶。在尚未獲批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銀行卡組織或公司標識的受理點或在發卡銀行指定的營業網點等辦理外幣業務時交易的款項,記入外幣賬戶。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個人卡人民幣賬戶欠款,持卡人可用現金或轉賬方式償還;外幣賬戶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幣現鈔或外匯存款償還,也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用人民幣購匯償還。 

  第十八條  單位卡人民幣賬戶欠款,申領單位須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以轉賬方式償還;外幣賬戶欠款,申領單位可從其外匯賬戶轉賬存入或參照外匯管理相關制度對外幣欠款進行購匯還款。監管部門與發卡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持卡人選擇約定賬戶自動還款方式的,發卡銀行將于到期還款日從其指定的在發卡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中扣收相應的款項,用于歸還其欠款。 

  第二十條  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資金時,按照以下順序對其信用卡賬戶的各項欠款進行償還:優先償還已出賬單,再償還未出賬單,在此基礎上,正常還款和逾期90天(含)內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項費用、后本金的順序逐項償還賬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逐項償還賬戶欠款。 

  持卡人成功辦理樂分易分期付款業務、專項商戶分期付款業務、隨e分分期付款業務等業務后,發卡銀行將為持卡人建立對應的分期專項賬戶。當期信用卡對賬單同時包含分期專項賬戶和普通透支賬戶欠款時,普通透支賬戶、分期專項賬戶及不同分期專項賬戶的還款順序,按照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或申領單位在信用卡有效期內或到期后不愿意繼續用卡的,在結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費用后,可按照發卡銀行相關規定辦理銷戶手續。持卡人應承擔信用卡正式銷戶前該卡項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償欠款在申請辦理銷戶時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應一次性清償。單位卡銷戶時,人民幣賬戶資金轉回其基本存款賬戶,外幣賬戶資金轉入其外匯賬戶,不得提取現金或現鈔,監管部門與發卡銀行另有規定或約定的除外。過期或銷戶后,發卡銀行保留對該信用卡在此后發生的、非因發卡銀行原因而導致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的追索權。 

  第四章  計息及費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計息規定 

  (一)透支金額從銀行記賬日起計息,并從持卡人賬戶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執行。 

  (二)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項,則透支取現、透支轉賬等預借現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無需支付透支利息,發卡銀行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持卡人使用授信額度取現及轉賬的部分,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支付所用款項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到期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發卡銀行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可按照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發卡銀行將對賬單周期內的全部透支款項收取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期間的利息。 

  (四)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除按照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單位卡及部分特定產品不享受最低還款額待遇),還應按照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 

  (五)賬戶內溢繳款不計付利息,發卡銀行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電子現金賬戶內存款不計付利息。前述溢繳款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資金抵銷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資金,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發卡銀行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信用卡業務服務價格和費用,并按照監管規定通過網站公告、營業網點公告、對賬單、信函、手機短信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向持卡人通知后施行。調整自公告期滿或通知中載明的生效日開始生效,持卡人如不接受調整,可于公告期滿或生效日前結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和費用等全部債務后,解除與發卡銀行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并辦理銷戶手續,否則視為持卡人同意該調整,調整后的內容對持卡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價格和費用。發卡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 

  本章程下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發卡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內容。 

  第五章  發卡銀行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發卡銀行的權利 

  (一)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資信狀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向任何有關方面核實申請人資料,了解申請人資信、財產等情況,并在業務范圍內收集、留存申請人個人資料,按照與申請人的約定查詢、使用、核驗、留存其個人信息。發卡銀行有權根據申請人資信狀況確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擔保,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及資信狀況決定是否發卡、發卡種類和授信額度。 

  (二)發卡銀行有權根據持卡人用卡、資信變動情況或其他因素,對持卡人的信用卡授信額度進行調整,必要時要求其提供擔保,或暫停持卡人信用卡使用(電子現金除外)。持卡人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本章程和領用合約約定的,發卡銀行有權取消持卡人用卡資格。發卡銀行可根據持卡人授權同意而調高其信用卡的信用額度。 

  (三)若持卡人未依約還款、有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或存在資信狀況惡化,以及其他賬戶資金風險的,發卡銀行有權采取如下一種或幾種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上門、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該卡使用(電子現金除外);停用持卡人在發卡銀行的所有信用卡;行使擔保權利人的各項權利;從持卡人在發卡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劃(法律法規及雙方約定不得扣劃的賬戶除外)等。發卡銀行保留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及追償當事人所造成發卡銀行損失的權利。  

  (四)發卡銀行為持卡人的交易累計積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務的,發卡銀行保留制訂、變更、清理積分累計規則,及設置、終止增值服務種類及內容的權利,并可通過官方網站、對賬單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五)對交易過程中,因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發卡銀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持卡人獲得不當得利的,為節省客戶時間、維護客戶利益,在不損害持卡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發卡銀行可以扣劃不當得利相關款項并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五條  發卡銀行的義務 

  (一)發卡銀行應通過官方網站、營業網點等渠道向申請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關資料,包括章程、領用合約、用卡指南、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二)發卡銀行應設立24小時客服熱線,向持卡人提供業務咨詢、賬戶查詢、爭議或投訴受理及掛失辦理等服務。 

  (三)發卡銀行應對有交易發生或雖未發生交易但賬戶有未清償欠款的,通過賬單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發卡銀行調整利率標準、免息期、最低還款額,應通過網站公告、賬單或短信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告知持卡人。 

  (五)發卡銀行應通過短信、賬單、電子郵件、信函、微信等一種或多種方式,發送還款提醒、逾期信息上報等事項的通知。 

  (六)發卡銀行應依法對持卡人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六章   申請人、持卡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有權享有發卡銀行承諾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發卡銀行的服務質量,并對與承諾不符的服務進行反映、求助或投訴。 

  (二)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務項目及服務價格、適用利率以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三)申請人、持卡人有權通過發卡銀行客服熱線、網點等方式調閱領用合約等協議文本。 

  (四)持卡人有權按照與發卡銀行的約定向發卡銀行索取對賬單,或通過發卡銀行客服熱線、網上銀行等有關服務渠道了解其賬務變動情況。 

  (五)持卡人對信用卡交易和賬戶情況有疑問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銀行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持卡人的義務 

  (一)申請人應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              

  (二)主卡持卡人應承擔信用卡(含附屬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并按時償還欠款。如個人卡持卡人選擇約定賬戶還款方式的,應當在發卡銀行指定時間段內保證綁定還款賬戶有足夠余額,且綁定賬戶狀態正常。持卡人應注意查收對賬單,如未按時收到對賬單,應及時查詢,不得以未收到對賬單、短信等為由拒絕償還欠款;不得以與特約商戶或其他第三方機構發生糾紛等為由拒絕償還所欠發卡銀行的款項;不得利用信用卡進行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套取資金、積分、獎品或增值服務。 

  (三)持卡人應妥善管理本人的信用卡信息(密碼、有效期、安全校驗碼等)、交易憑證和身份證件等,不得將信用卡信息、驗證信息等相關信息泄露給他人,且不得出租、出售、出借信用卡,否則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或損失。 

  (四)持卡人在申請表中所填內容變更時,須立即通知發卡銀行辦理資料變更,否則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或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信用卡領用合約執行,如發卡銀行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遵從雙方約定。信用卡交易還須執行有關銀行卡組織或公司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負責制定和修改。修改后將采用網站公告、營業網點公告、對賬單、信函、短信等方式之一通知持卡人。新的章程生效前,持卡人如對章程變更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信用卡,可在結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和費用等全部債務后辦理銷戶手續。生效后,持卡人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為同意章程的變更。發卡銀行以合法方式發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間持續有效的公告(包括領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發布的),均同樣適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發布在后的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告中載明的生效日期開始生效,原《中國農業銀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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