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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國債(電子式)服務章程ABC(2016)7002-1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請關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投資者通過中國農業銀行(為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委托中國農業銀行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債權托管和資金清算的,應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于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并指定本人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的借記卡或存折(以下簡稱卡折)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資金從資金清算賬戶中劃出,兌付儲蓄國債(電子式)的資金劃入資金清算賬戶。

  個人國債賬戶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四條 投資者應妥善保管用于資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碼,凡密碼相符的操作均視為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的操作。卡折丟失、被盜、損壞或密碼泄漏的,應當立即辦理掛失或換領等手續。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丟失、被盜、損壞或密碼、信息泄露等原因導致交易不成功、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應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條 投資者承諾:向中國農業銀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中國農業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因投資人留存信息有誤或未及時通知中國農業銀行變更信息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第六條 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柜臺、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渠道對儲蓄國債(電子式)債權進行查詢。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能辦理轉托管業務。個人國債賬戶托管債權余額為零時,投資者可以銷戶;個人國債賬戶連續五年托管債權余額為零的,中國農業銀行有權予以銷戶。

  第八條 中國農業銀行業務系統產生的相關記錄為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債權的依據。雙方確認中國農業銀行業務系統電子數據的有效性。

  第九條 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交易中斷或終止的,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農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客戶不同意的,在客戶已經履行本合同項下應盡義務后,客戶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農業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內容約束。本條所稱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十一條 客戶信息保護

  11.1客戶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可基于業務辦理、履行合同及開展風險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權簽署之日起,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客戶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過程中獲取、保存的其他信息)。雙方業務關系終止后,中國農業銀行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客戶的約定,保存和處理客戶信息。

  11.2中國農業銀行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收集、使用客戶信息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容和期限內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客戶信息。不泄露、篡改、毀損客戶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戶信息,不收集、查詢、使用與所提供服務或辦理業務無關的客戶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查詢、使用客戶信息。

  11.3中國農業銀行將依法承擔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與客戶的約定,超出客戶授權范圍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客戶信息的法律責任由中國農業銀行承擔。

  第十二條 增值稅

  12.1 本合同項下農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農業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12.2 農業銀行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客戶需向農行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農業銀行收到客戶應稅款項后360日內,客戶有權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農業銀行指定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機構開具,客戶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農業銀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12.3 因客戶的原因導致農業銀行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客戶自行承擔責任,且農業銀行有權要求客戶承擔因此給農業銀行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客戶有義務配合農業銀行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因農業銀行的原因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客戶有權要求農業銀行重新提供,由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由農業銀行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客戶有義務配合農業銀行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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