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金通2號業務協議ABC(2025)5033-3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產品或者服務的性質、數量、利率、利息、收益、費用、費率、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項、主要風險、風險提示、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糾紛解決等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請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充分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關鍵詞及定義
1.1 存金通2號業務(簡稱本業務):指甲方在乙方開立實名貴金屬賬戶,並指定一張農業銀行借記卡作為資金結算賬戶(簡稱關聯借記卡)進行「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的買賣、提金、定投等業務。甲方更換關聯借記卡或掛失補卡後,本協議對新卡仍然有效。
1.2 交易標的:「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產品,是基於「傳世之寶」實物貴金屬創設的賬戶貴金屬產品。
1.3 報價:「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產品報價由農業銀行自主制定併發布。
1.4 買賣:甲方在乙方交易時間內,按乙方實時報價進行交易標的的買賣。
1.5 提金:甲方在乙方交易時間內,持關聯借記卡到乙方指定提金網點提取「傳世之寶」實物貴金屬產品或其他的「傳世之寶」系列產品。
第二條 業務規則
2.1 本業務的買賣、定投等各項業務可在網上銀行或關聯借記卡所屬的農業銀行一級分行轄內網點受理,提金業務僅能在乙方指定網點受理。
2.2 交易標的的買賣、提金按交易標的即時報價實行貴金屬賬戶餘額與資金的實時清算。
2.3 交易標的的交易起點單位為1克,交易遞增單位為0.01克。
2.4提金時,乙方先按照甲方提交提金申請時的銀行賣出價兌現其賬戶貴金屬的現金金額,轉入其關聯借記卡,再按客戶提貨品種的當時報價為客戶買入所提品種。如甲方提取「傳世之寶」標準貴金屬投資產品,可在其賬戶可用餘額內提取;如甲方提取其他「傳世之寶」系列產品,可能因產品間的價差需要補足差額或獲得差額。根據本款所述業務規則,在乙方進行提金操作時,構成乙方向甲方銷售黃金等實物貴金屬的行為。甲方提金價值(按提金時點計算)大於等於人民幣五萬元的,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5 甲方對本協議涉及的交易時間、交易日、受理機構等有任何疑問,可向乙方咨詢。
2.6 甲方解除本協議的,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關聯借記卡到乙方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辦妥後,協議終止。
2.7 如無特別說明,本條內容同樣適用於定投業務。
第三條 定投業務
3.1 定投買入:指甲方在乙方開立本業務後,委託乙方在一定的投資期限內,按每月約定的日期、重量或金額,買入「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
3.2 甲方選擇以固定金額定投的,實際定投發生金額將根據按該固定金額及本協議約定的交易遞增單位計算出的可實際成交的賬戶貴金屬重量最大值與成交價格據實清算。
3.3 一個「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品種在一個委託購買日,甲方僅能辦理一份定投買入業務。
3.4 甲方設定的賬戶貴金屬品種、委託購買日、定投重量或金額、定投截止日期等以甲方簽字確認的業務憑證/客戶回單或掌上銀行、網上銀行的交易記錄為準。
3.5 乙方於週末及法定節假日不受理定投業務的簽約、解約申請;乙方於委託購買日不受理定投業務的解約申請。
3.6 甲方設定的委託購買日應在每月的1日至25日之間(包括1日和25日)。委託購買日遇週末及法定節假日順延;如順延後日期跨月,當月該品種定投業務取消。
3.7 甲方設定的定投截止日期與首個委託購買日的時間間隔應當大於或等於12個月。
3.8 甲方確認定投業務成交價格為委託購買日上午10:00乙方系統報價。
3.9 當月甲方設定的委託購買日晚於簽約日的,簽約當月執行定投;否則,簽約次月執行定投。
3.10 特別提示:甲方應確保在委託購買日關聯借記卡中存有足額資金;甲方知悉,關聯借記卡資金不足將導致購買失敗。若甲方簽訂多個賬戶貴金屬產品定投業務協議且委託購買日為同一日,或因順延導致定投執行日為同一日,關聯借記卡可用資金不足以完成當天全部申購的,定投執行順序由乙方確定。因甲方關聯借記卡內可用資金不足,乙方將自委託購買日起連續3個交易日(該3個交易日的順延不跨月)對該卡進行扣款操作。扣款成功的,當月定投業務成交價格按扣款日上午10:00乙方系統報價確定。扣款未成功的,乙方將予以記錄且當月的定投業務不再予以辦理;甲方連續3個月出現扣款不成功的情形,甲方該貴金屬品種的定投業務將終止。
3.11 在定投有效期內,甲方要求改變定投要素的,可申請終止原定投、簽約新定投。
3.12 關聯借記卡開通代扣繳費、個人貸款還款、貸記卡約定還款、理財等業務的自動交易功能,且約定交易日期與本協議項下委託購買日為同一日的,定投買入與上述業務的交易執行順序由乙方確定。特別提示:甲方應確保在委託購買日關聯借記卡中存有足額資金;甲方知悉,本協議與上述業務若同時簽約,可能因關聯借記卡可用資金不足導致定投買入業務或上述業務失敗以及與第三方產生糾紛或造成其他損失。
第四條重要提示
4.1 甲方確認提供和告知的個人基本信息、賬戶/卡號等內容均真實有效,如有更改應及時通知乙方。
4.2 甲方應充分瞭解貴金屬市場價格波動等風險,隨著貴金屬價格的上漲和下跌,客戶可能面臨潛在的收益或風險,客戶應自主判斷選擇投資策略並謹慎交易。乙方不為甲方保證收益或承諾不受損失。
4.3 甲方應及時通過農業銀行網點、掌上銀行、網上銀行等渠道查看交易記錄,定期核對賬務,確認資金、貴金屬賬戶餘額及當日發生額準確無誤。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與乙方聯繫。
4.4 乙方可基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並提前通過營業場所和乙方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在公示通知期內,甲方有異議的,可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但不影響已成交訂單的效力;公示通知期滿,甲方未解除本協議或繼續進行相關業務操作的,視為接受相關變更內容。
第五條 服務價格、增值稅及發票
5.1 乙方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並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乙方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乙方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盡義務後解除本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乙方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
第六條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國際及國內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法律法規;配合併接受乙方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與制裁合規工作的相關調查或審查,如實提供乙方要求的相關信息與資料,配合乙方採取相應管控措施。甲方因違反國際或國內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與制裁合規法律法規等產生的不利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給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經濟損失、行政處罰等),甲方應予賠償。
第七條 個人信息保護
7.1 甲方知悉,為辦理存金通業務並履行本合同所必須,乙方將按照以下規則處理甲方的相關個人信息:
乙方將通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刪除的方式處理甲方的姓名、金融賬戶(包括銀行卡號、開卡網點、存金通簽約賬戶、簽約網點、持倉數量、交易記錄)、出生日期、證件信息(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聯繫方式。上述信息為乙方為甲方開辦存金通業務所必須的必要個人客戶信息。
金融賬戶信息、證件信息為敏感個人信息,基於簽約存金通及後續業務辦理的目的,乙方有必要處理敏感個人客戶信息。甲方應充分瞭解,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洩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一般個人信息一旦洩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會損害甲方隱私。乙方已使用符合業界標準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護客戶信息,防止數據遭到未經授權的訪問、公開披露、使用、修改、損壞或丟失,並會使用可靠的保護機制防止數據遭到惡意攻擊,部署訪問控制機制,確保只有授權人員才可訪問客戶信息。
7.2 乙方僅在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為實現本協議涉及個人信息處理目所必要的期限內保存甲方的個人信息。結合反洗錢法等相關規定,自本業務關係結束當年計起,乙方將對甲方個人信息至少保存十年。超出保存期限後,乙方會刪除或匿名化處理甲方的個人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涉及法律訴訟等糾紛的,甲方同意乙方將甲方的個人信息保存至糾紛最終解決後。
7.3 本業務下基於監管部門對乙方實施監管的目的,乙方將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向其提供實施業務監管所必需的上述個人信息。
7.4 以上信息為乙方提供本業務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個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將影響甲方正常交易。如果客戶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導致乙方無法提供本業務基本功能或履行乙方需向客戶承擔的義務。
7.5 乙方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嚴格按照約定目的處理個人信息,不做篡改或違法使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個人信息被濫用、非法使用、洩露或出售,確保信息安全。如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乙方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6 本協議項下與客戶信息保護相關的通用規則,如客戶行使法律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請參見中國農業銀行在官方網站發佈並不定時更新的《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政策(個人版)》的相關內容。
第八條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監管規定、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九條 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關聯借記卡開立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各方確認,若在一方提起訴訟時,爭議標的額未超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二倍,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各方同意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由法官獨任審理,一審終審。如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確有異議的,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否則視為認可前述約定。
為減輕各方爭議解決成本,提高爭議解決效率,如受訴法院認為適宜採取在線訴訟,各方同意且自願選擇適用在線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同意法院電子送達訴訟相關通知和法律文書、採用視聽傳輸技術等在線審理(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支付令、同步在線審理、異步在線審理等)。
如各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有效的仲裁約定將排除各方有關訴訟管轄的其他約定。各方可另行通過簽署仲裁協議或申請環節的相關條款確定仲裁事宜。符合該仲裁機構網絡仲裁受案範圍的,各方同意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網絡仲裁規則進行網絡仲裁、書面審理。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爭議解決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內容,各方需繼續履行。
第十條特別約定
如甲方前期與中國農業銀行轄屬分支行已簽署的《存金通2號業務協議》(以下簡稱「原協議」)尚在有效期內的,為更好服務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執行以下約定:
10.1 基於法律法規變化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原協議項下乙方尚未履行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提金等操作),均由本協議中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和負責。
10.2 甲方知悉並理解,根據存金通2號業務規則,在甲方進行提金操作時,構成乙方對甲方實物黃金的銷售行為。就該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承擔,以及包括發票開具在內的稅務處理行為,按照國家不時更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10.3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在存金通2號業務中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均適用本協議,原協議予以終止。
10.4 乙方向甲方承諾,除第10.1條約定外,乙方在本協議項下不存在削減、弱化、限制原協議項下甲方權利的約定或行為。
第十一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客戶回單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